(2015)衢江执民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何连祥、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祥,郑建明,毛立权,郑国旺,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何连祥,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明,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毛立权,男,1972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国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32018-5。法定代表人:毛立权。申请执行人何连祥与被执行人郑建明、毛立权、郑国旺、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连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建明、毛立权、郑国旺、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814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连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5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仲 巍执行员 郑希敏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恒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