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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增国与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国,时玉冬,李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119号申请人李增国。被执行人时玉冬。被执行人李景新。本院在执行李增国与被告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建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