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增国与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国,时玉冬,李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119号申请人李增国。被执行人时玉冬。被执行人李景新。本院在执行李增国与被告时玉冬、李景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建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