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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锋、谢若宏、秦金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谢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刑初6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谢某某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于某、谢某某伙同关姓男子、陈姓男子(二人姓名住址均不详,在逃)等人,先后多次翻墙进入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电解一厂,盗窃在南厂房四通廊-3.5米下东南墙角处存放的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共计1700公斤。后被告人于某、谢某某将盗窃所得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全部销赃于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秦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均被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700公斤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价值14917.5元。2、2015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某、谢某某再次进入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电解一厂南厂房盗窃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二被告人将所盗得的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运往平安镇秦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欲销赃途中,被告人于某被该公司保卫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逃跑,当场查获并扣押所盗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12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架子车一辆,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余公斤电解槽铝制盖板压条价值105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87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不予收押证明、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于某、谢某某、秦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谢某某无视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谢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谢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同等。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谢某某犯盗窃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为宜。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收监羁押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