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广政与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广政,封丘县公安局,崔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广政,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住所地:封丘县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0555067-7。法定代表人刘新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计涛,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姚志勇,封丘县公安局应举派出所副所长。原审第三人崔若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崔广政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及原审第三人崔若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广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广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广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广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夏 勇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