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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伟与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68号原告吴伟。委托代理人郭斌,湖南邵文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殷,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被告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株木山乡鸭东村盛家湾组。法定代表人杨从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