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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郝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14年12月之前,与被害人赵某有两次业务往来。在第二次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人郝某因承接运输被害人赵某的木材发生纠纷,被害人赵某不同意被告人郝某帮其运货。被告人郝某遂产生骗取被害人赵某木材的想法。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郝某为不让被害人赵某识破身份并承运到被害人赵某的木材,遂更换手机号码主动联系被害人赵某,亦不商谈上一次运输纠纷。被害人赵某同意后,被告人郝某驾驶豫H×××××红色半挂车,以托运货物为名,约定将货物送往河南省驻马店姚某处,承运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21206元的泡桐木原木44.18吨,后被告人郝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廖家坪街道三益村一木材厂将木材装车后,向被害人赵某和收货方虚构木材被扣一事,并将之前联系的手机卡丢掉,然后将该车泡桐木原木以每吨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至河南省焦作市一木材加工厂,获利人民币18000元,用于个人还债及家用。2015年3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郝某抓获。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郝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郝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