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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方轮与颜素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轮,颜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方轮,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颜素雪,女,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轮与被执行人颜素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颜素雪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颜素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