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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朱小英申请执行张志鑫、曹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英,张志鑫,曹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英,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张志鑫,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曹春彦,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朱小英申请执行张志鑫、曹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小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春彦于2016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张志鑫于2016年4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永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