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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专科。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1号楼西侧,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银色路虎车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53度贵州茅台酒一箱(六瓶)、玉坠两个。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瓶贵州茅台酒价值3900元。2.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现在逃)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银色路虎车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20000余元、皮质储物箱一个、水杯两个、雪莲香烟八条、电动红酒开瓶器一只、晋F×××××车牌一副。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储物箱价值198元、被盗电动红酒开瓶器价值198元。3.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市工行家属楼,将被害人温某停放的白色凯美瑞轿车(晋F×××××)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车内黑色女士挎包一个、现金1000余元、钥匙一串、温某驾驶证一个、晋F×××××行车证一个、信都牌密码器一个。4.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窜至朔城区古北东小区(占义学校对面),将被害人宿某停放的哈弗轿车右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老白汾酒一瓶、外套一件、长城保养手册,证件、银行卡若干。5.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将被害人薛某停放的黑色凯美瑞轿车(晋F×××××)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车内电子狗一个、三星车载空气净化仪一台、车载蓝牙耳机一个、太阳眼镜两副,证件、银行卡若干。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空气净化器价值719元、被盗太阳镜一副价值53元、被盗车载蓝牙耳机价值151元。6.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民福花园小区,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的白色捷达轿车(晋F×××××)左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赵某甲驾驶证一个、绿色小音箱一台、黑色充电宝一个。7.2015年4月8日,在朔城区悠然阳光宾馆门口,被告人祁某发现被害人安某的白色凯美瑞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遂盗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个、现金2200余元,证件、银行卡及其他卡若干。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384元。8.2015年5月,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小村小康村,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白色起亚K2轿车左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200余元、帕莎蓝色眼镜一副、硬芙蓉王香烟六盒,证件、各类卡若干及部分化妆品。9.2015年6月,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宝源公寓附近,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的哈弗H3越野车(晋F×××××)右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赵某乙驾驶证、晋F×××××行驶证、硬芙蓉王香烟七盒。10.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市工行家属楼,将被害人丁某停放的尼桑贵士轿车驾驶座后方车窗砸碎,盗窃车内和天下香烟一条。11.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黑色迈腾轿车右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尤尼克斯运动包一个,羽毛球拍两只。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尤尼克斯运动包价值84元。12.2015年7月8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华源万和城附近,将被害人吕某停放的福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吕某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纸质材料若干。公诉机关同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认为被告人祁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被告人祁某辩称,指控第2、3、6、8、9、11、12起其未做过。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1号楼西侧,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银色路虎车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53度贵州茅台酒一箱(六瓶)、玉坠两个。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瓶贵州茅台酒价值3900元。2.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现在逃)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银色路虎车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皮质储物箱一个、水杯两个、雪莲香烟八条、电动红酒开瓶器一只、晋F×××××车牌一副。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储物箱价值198元、被盗电动红酒开瓶器价值198元。3.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现在逃)窜至朔城区古北东小区(占义学校对面),将被害人宿某停放的哈弗轿车右后车窗砸碎,盗窃车内长城保养手册,证件、银行卡若干。4.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祁某伙同赵某(现在逃)窜至朔城区德苑小区,将被害人薛某停放的黑色凯美瑞轿车(晋F×××××)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车内三星车载空气净化仪一台、车载蓝牙耳机一个、太阳眼镜两副,证件、银行卡若干。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星空气净化器价值719元、被盗太阳镜一副价值53元、被盗车载蓝牙耳机价值151元。5.2015年4月8日,在朔城区悠然阳光宾馆门口,被告人祁某发现被害人安某的白色凯美瑞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遂盗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个、证件、银行卡及其他卡若干。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ipad平板电脑价值384元。6.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祁某窜至朔城区市工行家属楼,将被害人丁某停放的尼桑贵士轿车驾驶座后方车窗砸碎,盗窃车内和天下香烟一条。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多功能工具一个证实被告人祁某作案使用的工具情况。二、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祁某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祁某系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部分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祁某家中搜出的涉案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多功能工具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三、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朔城区悠然阳光快捷宾馆的经理,2015年4月8日凌晨5时许宾馆监控显示进入宾馆的两男一女进入4007房间,该房间是左某开的;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凌晨5点左右有几位朋友来找她,其中一个男的叫“小祁”,后来听宾馆人们说东西被盗,看监控录像偷东西的是“小祁”。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安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宿某、薛某、丁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的事实;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祁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述。六、勘验、辨认笔录。1.经被告人祁某辨认,赵某系其伙同实施砸车盗物的犯罪嫌疑人;2.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林某、薛某被盗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3.经左某辨认,被告人祁某系2015年4月8日凌晨到过悠然阳光宾馆4007房间的“小祁”。七、鉴定意见。朔区价认字(2015)第5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部分涉案被盗物品的价值。八、视听资料。悠然阳关宾馆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祁某于2015年4月8日凌晨5时左右进入该宾馆房间的过程。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毁坏他人车辆的方法,窃取车内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1、2、4、5、7、10起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部分被盗物品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指控第3、6、8、9、11、12起犯罪事实,虽在被告人祁某家中搜出部分被盗物品,但物证属于间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该六起指控本院无法支持。被告人祁某当庭所作“其没有做过第2起”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祁某在侦查机关对指控第2起盗窃过程做过详细供述,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虽当庭翻供,但无证据支持,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二、作案工具多功能工具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长  章 艳人民陪审员  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