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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917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水清、王强华、童丽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9529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水清、王强华、童丽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9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伟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