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传侠诉戴道军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侠,戴道军,刘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98号原告陈传侠,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戴道军,男,汉族,现年50岁,住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被告刘芳,女,汉族,现年49岁,住址同上,系戴道军妻子。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陈传侠诉被告戴道军、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