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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华金与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金,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921号原告:李华金。被告: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金诉被告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