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华金与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金,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921号原告:李华金。被告: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金诉被告大连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钟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丽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