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昌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李昌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82号原告: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01862532。法定代表人:方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光海,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乐,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李昌乐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装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昌乐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