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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高强与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高强。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60号-3。法定代表人董文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任静娜,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高强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