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燕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22号原告燕某,居民。被告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燕某负担。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梦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