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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燕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22号原告燕某,居民。被告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燕某负担。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梦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