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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晓旭与严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旭,严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旭,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4日。被执行人严建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日。本院受理周晓旭申请执行人严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136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严建波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晓旭借款本金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