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恭祥与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恭祥,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12号原告李恭祥,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楼桃源居12区**栋*单元,身份证号码4203031968********。被告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6区建安路寰通公司综合楼八角楼三楼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95953-3。法定代表人唐巧龙,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