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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与蓝旭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蓝旭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121号申请人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6号金秋大厦一层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婷,行长。被申请人蓝旭益。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诉被告蓝凤珠、黄庆灵、黄海培、韦春新、蓝旭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自有资产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34358.78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234358.78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蓝旭益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10号瑞士花园碧湖苑2层SP114号商铺。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4月14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