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洪泽玲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74号罪犯洪泽玲,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泽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91149.50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9年1月13日以(2009)粤高法刑四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洪泽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罪犯洪泽玲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洪泽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洪泽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泽玲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3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181.5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泽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泽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