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特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特初9号申请人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东路水岸星城G11-1-1-5商铺。法定代表人刘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彪,系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百花新村4栋1层。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明,男,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申请人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水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周军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2月9日,申请人中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绿水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典字第0001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绿水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3层1号、2号两套商品房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方式出当给申请人,当金100万元,当期6个月,月利率0.4%,月综合费率2.6%,合计费率每月3%。同年2月10日,双方按合同约定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武房他证硚字第20150005**号房屋他项权证。同年2月13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当金100万元,并出具编号为421100007522的当票一张。6个月典当期内,被申请人绿水公司按约支付了综合费,但未足额支付利息,尚欠一个月利息4000元未付,且在典当期满后,也未归还当金赎当,故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出典人,以其所拥有的两套房屋出典抵押给申请人,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典当综合费、违约金、逾期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同时约定:出典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赎当导致绝当,承典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所得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出典人,不足部分承典人有权向出典人继续追索。综上,申请人认为双方设立的抵押权合法有效,现因出典人未赎当导致抵押房产绝当,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有权要求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实现债权。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截止2016年2月12日,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1000000元,利息28000元,综合费用156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2500元,合计人民币1206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泰公司与被申请人绿水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绿水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3层1号、3层2号两套商品房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方式出当给申请人,已获得当金,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他项权证;现因被申请人绿水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赎当导致抵押房产绝当,双方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中泰公司有权要求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实现债权。申请人中泰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截止2016年2月12日,申请人优先受偿范围为:本金1000000元,利息28000元,综合费用156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2500元,合计人民币120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3层1号、3层2号两套商品房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述房地产依法变价后,申请人湖北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本金1000000元、利息28000元、综合费用156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25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7829元,由被申请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并计算在上列优先受偿范围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