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8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8965号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6-东1-5,西7-9(603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克,男,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飞宇,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1-2栋701-709。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肖,女,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慧谷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幕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码慧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飞宇、邢克,被告三鑫幕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数码慧谷公司诉称:数码慧谷公司与三鑫幕墙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签订外立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三鑫幕墙公司负责位于亦庄经济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数码庄园ABC联体建筑的外立面施工工程,施工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至今,联体建筑A区二段凸窗屋面、三段屋面、东北角下沉部位、及B5阳台等区域的施工仍未完成。从2011年11月至今,发生墙砖掉落15起,玻璃炸裂3起,门窗脱落4起等重大安全事故,经现场查验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工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致使数码慧谷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并导致周边区域墙体相继松动,随时可能脱落,对庄园内人员人身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除安全问题外,建筑物石材墙面渗水、幕墙漏水严重,据初步统计,漏水点达70余处。就以上问题数码慧谷公司多次以函电形式与三鑫幕墙公司协商解决,三鑫幕墙公司对此均未予以答复,为使建筑能正常使用,尽快对三鑫幕墙公司上述施工工程进行维修、改善,现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鑫幕墙公司支付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9293744.49元;2、三鑫幕墙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工程延误违约金2960000元,重大质量问题及拒不整改违约金3848000元);3、三鑫幕墙公司支付因施工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超过延误违约金的部分1219434.38元;4、三鑫幕墙公司支付因建筑工程质量施工缺陷导致的租金损失28149049.5元。被告三鑫幕墙公司辩称:不同意数码慧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实际投入使用,委托鉴定授权仅限于工程维修、质保的范围,鉴定机构全盘鉴定属于越权。1、涉案工程双方明确于2011年9月30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单上有双方白纸黑字的签名确认,数码慧谷公司偷换概念,甚至是无理取闹的说那仅仅只是“形式验收”,不是实质验收。况且数码慧谷公司承认于2012年5月30日涉案工程办理了总体竣工验收即先入住,后办手续。工程总体都己经四方竣工验收了,又荒唐的提出三鑫幕墙公司承包的分项工程没有竣工验收。2、涉案工程在亦庄地区颇具影响力,开业的当时是当地人尽皆知的公众消息,宣传的力度很大,即数码慧谷公司在2010年11月11日入住使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按该法律规定,即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后,都不能以质量瑕疵主张权利,数码慧谷公司不但在竣工验收而且入住使用后又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是与法律相违背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再出现问题只能谈维修、质保问题。本案竣工验收合格且数码慧谷公司已经实际入住使用后,再产生的所谓工程质量问题,三鑫幕墙公司应该承担的是维保的义务,让三鑫幕墙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是极不公平的。二、涉案工程招标设计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对入住使用后产生的质量问题,数码慧谷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本案工程后续产生的几个大的所谓质量问题,或是本身的设计有缺陷,或是本身就不是三鑫幕墙公司的施工任务,所以数码慧谷公司应该对后续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更重要的设计缺陷是:“石材背栓打孔的客观不可能”,涉案工程现场大理石幕墙系由不规则的条状石材拼合而成,最宽石材25公分,最窄的石材不到1.5公分(或尖角形的0.5公分),背栓打孔直径为1.5公分,没有边沿1.5公分的背栓没有固定地方,小条状石材背栓固定是客观不可能的事,所以实际履行中变更为小条状石材用大理石专用胶固定,这是履行的事实,数码慧谷公司以及其工程监理同意后才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的,并验收合格。只是到了起诉付款时才成为问题,而且鉴定选样时重点挑选的是条状石材的背栓问题,所以此责任应当由数码慧谷公司负担。三、《修复工程造价鉴定书》不应得到支持。鉴定结论的错误:1、鉴定结论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入住的行政报备相矛盾;2、鉴定结论与自然规律相矛盾,三年之后的鉴定基准日去评判三年之前的工程质量,而且涉案工程仅是装修工程,并非主体结构工程。3、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完全超过了法院委托的范围,法院委托的是对属于答辩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质量修复费用鉴定,而鉴定机构坚持对整体工程所有质量问题都进行鉴定,答辩人无论提出多少异议,鉴定机构一概不理。极其不合理之处甚多;4、鉴定结论与工程使用的现实相矛盾,现实是数码慧谷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直使用该工程,所以工程实际合格是铁定事实,而鉴定结论将全部石材幕墙与房顶石材工程在三年之后认定不合格,须全部拆除推倒重来,这是违背常理的。综上,本案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以“维修、保修”内容为限。而且维修、保修应当在二年的质保期之内才有索赔依据,数码慧谷公司起诉时工程质保已经超过约定期限,其应当另行付费请人维修、保修,不属于本案合同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5日,三鑫幕墙公司(承包方)与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方,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总包方)签订《ABC联体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鑫幕墙公司承包数码慧谷公司的ABC联体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08年11月18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幕墙主体工程施工合理施工期为二个月(即从总包向承包方交付幕墙主体工程作业面当日起,向后合理顺延60日历天承包方完工)。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形式;合同价暂定为29600000元,包括总包管理、配合、协调费(费用为承包方合同金额的0.8%)。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将合同金额的1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预付工程款。中期进度款为每一个月审核一次,支付发包人审核结果的70%。上述付款不包括设计变更调整价款,设计碧昂调整价款或经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款待工程最终结算报告批准后支付。办理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工程款至承包方结算合同金额的95%;保修金为最终承包方结算合同金额的5%,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合同约定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合同还约定:发包方完成竣工结算后28日历天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历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三鑫幕墙公司即开始施工。后中企动力公司更名为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庭审中,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三鑫幕墙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提交安全事故记录、照片、函件、公证书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三鑫幕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提交质量问题汇总及技术要求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外立面维修所需费用,提交外立面维修费用估算表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系单方制作。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三鑫幕墙公司在施工中存在违约事项,提交违约事项记录、函件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系单方制作。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情况,提交工期延误的联系单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数码慧谷公司为证明租金损失,提交租赁合同、客户登记确认书、来访一览表、说明予以佐证;三鑫幕墙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三鑫幕墙公司为证明工程已于2011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主张2011年9月25日进行了分项验收及交付工程,2011年9月30日进行了总体验收,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予以佐证;数码慧谷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无日期且无数码慧谷公司签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无原件;后经本院询问,数码慧谷公司主张2011年9月30日系形式验收,实际验收时间系2012年5月30日。数码慧谷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原件,在竣工日期一栏中为手写的“2012-5-30”,其余部分与三鑫幕墙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一致。三鑫幕墙公司为证明数码慧谷公司开具虚假发票,提交支票、退票凭证、证明予以佐证;数码慧谷公司对上述证据认可,但主张系三鑫幕墙公司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三鑫幕墙公司不予解决后才转走了相应款项。三鑫幕墙公司为证明数码慧谷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三鑫幕墙公司向数码慧谷公司催款的事实,提交函件及回函、快递单予以佐证;数码慧谷公司认可函件及回函的真实性,但主张质量问题系真实存在的。本案诉讼中,经数码慧谷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及其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下:1.该工程外墙石材脱落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2.外墙石材外观缺陷,该工程外墙石材表面锈迹、不平整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石材破裂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损伤。3.屋面石材质量问题,该工程屋面石材表面不平整、松动、未勾缝等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石材破裂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损伤。4.石材下部未收口,该工程石材幕墙局部与地面交接处存在未收口现象。该处是否由被告施工,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执行。本次鉴定未见原、被告双方提交相关资料。5.地弹簧门质量问题,该工程地弹簧门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所致。6.木塑窗质量问题,该工程木塑窗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所致。7.金属窗质量问题,该工程金属窗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所致。8.木塑装饰板质量问题,该工程木塑装饰板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9.幕墙玻璃破裂问题,幕墙玻璃破裂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材料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损伤。10.U型玻璃开裂、打胶问题,该工程U型玻璃开裂、松动、缺失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或材料缺陷或使用过程中外力损伤;U型玻璃局部未打胶等问题的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11.漏水问题,该石材幕墙漏水原因为:石材幕墙均未勾缝且未作防水措施。该玻璃幕墙漏水原因为:施工质量缺陷。12.百叶窗防鸟网,该工程百叶窗未加装防鸟网,不符合原告提供的《资料20140325一鉴定一005》的规定。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一并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逐项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原、被告就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予以书面回复。经本院询问,双方均不要求重新鉴定及鉴定单位再出函予以说明。数码慧谷公司为此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450000元。经数码慧谷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工程做造价鉴定,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鉴定相关问题向本院申请确认,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组织原、被告就修复造价中相关问题进行了确认。在该谈话中,三鑫幕墙公司认可电动开启系统已购买设备但未实际安装,数码慧谷公司同意三鑫幕墙公司将设备交付数码慧谷公司,数码慧谷公司支付设备款,并在修复造价鉴定中不再记取相应部分的安装费。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修复造价意见如下:方案一为外墙石材面层按全部拆除、重新干挂考虑,其他修复工程按照勘查记录概率统计,鉴定造价总合计9293744.49元,其中争议金额9048224.26元;方案二为外墙石材面层拆除、重新干挂、背栓、挂件及龙骨锈蚀修复工程量都按照勘查记录概率统计,鉴定造价总合计4540178.02元,争议金额4294657.79元。原、被告对鉴定报告均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双方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回复。经本院询问,双方不要求重新鉴定及鉴定人员出庭。就该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部分,双方未再提交新证据。数码慧谷公司为此次鉴定共支付鉴定费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ABC联体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全事故记录、照片、函件、公证书、质量问题汇总、外立面维修费用估算表、违约事项记录、函件、工期延误联系单、租赁合同、客户登记确认书、来访一览表、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三鑫幕墙公司与数码慧谷公司签订的《ABC联体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实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应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三鑫幕墙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1年9月30日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数码慧谷公司主张系预验收,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已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签章确认,故数码慧谷公司主张系预验收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数码慧谷公司在验收后已经接收并使用了涉案工程,本院确认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关于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经数码慧谷公司申请,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本案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建议修复方案,该鉴定意见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由于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故三鑫幕墙公司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履行修复的义务,现数码慧谷公司要求三鑫幕墙公司支付相应的修复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具体修复款数额以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记载为准。对于修复造价,鉴定公司给出两种修复方案,结合本案施工的实际情况,在对外立面石材进行质量问题勘验时系采取抽样检查,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一定年限,故本院确定对该部位的维修造价采用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第二种修复造价意见。对于争议的屋面石材维修问题,鉴定报告中建议维修方案为按原设计要求重新施工,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电动窗安装费一节,数码慧谷公司不主张记取,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三鑫幕墙公司应支付给数码慧谷公司的维修费共计4524441.06元。对数码慧谷公司要求三鑫幕墙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内容确认有过变更,并未再次约定施工期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数码慧谷公司要求三鑫幕墙公司支付拒不整改违约金及租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三鑫幕墙公司主张已超过保修期的答辩意见,本院确定的竣工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数码慧谷公司起诉时间系2013年7月5日,并未超过2年的质保期,故对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三鑫幕墙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四百五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一元零六分;二、驳回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六万九千一百五十一元,由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六万七千一百零四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六十五万元,由原告数码慧谷置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五万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维人民陪审员  刘希荣人民陪审员  何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