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绪言诉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绪言,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09号原告:赵绪言。被告:李勇。被告: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绪言诉被告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绪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绪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绪言撤回起诉。诉讼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赵绪言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