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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绪言诉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绪言,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09号原告:赵绪言。被告:李勇。被告: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绪言诉被告李勇、蛟龙镇蛟龙前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绪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绪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绪言撤回起诉。诉讼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赵绪言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