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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孟伟召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伟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伟召,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永年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2015年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巴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伟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伟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孟伟召与被害人赵某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闹过两次离婚,孟伟召为此对赵某某心存怨恨。20l5年1月31日12时许,在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天时世界之窗1号楼1单元1702室住宅内,孟伟召趁其妻弟赵某甲带着两个孩子下楼后,产生将赵某某杀害的想法,遂趁赵某某在客厅沙发上给儿子喂奶之际,从厨房内拿一把尖刀,从背后对赵某某脖子割了一刀。赵某某起身准备反抗,孟伟召持刀又向赵某某脖子连续割了两刀,赵某某倒地后,其向赵某某左肩部及后腰部连续猛扎十几刀,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赵某某系被他人切割颈部、刺伤左肩部、后腰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伟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伟召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案发后其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虽然刚开始未承认自己是作案人,但在随后的传唤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属于自首,原判未认定错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原判未予认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其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基于以上情节,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持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传唤证》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侦破过程。孟伟召是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2、证人赵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12时许,其准备与姐夫孟伟召及两个外甥女(一个9岁,一个6岁)一起出门,因两孩子跑进了电梯,而孟伟召还在门口换鞋,其就先跟着两个孩子下楼。其带着两个孩子在小区停车场等了一阵后,孟伟召给其打电话,非常着急地说:快点快点,出事了,说完就挂了电话。其听声音不对劲,就赶紧上楼,到17楼电梯门打开后,其发现电梯门口有很多血迹,其姐家的房门是开的,门口也有血迹。进屋后,看见里面都是血,其姐赵某某在沙发旁边的地上趴着,身体下面有一大滩血,头部位置血特别多,脚旁边大概30公分的距离处有一把黑色柄的刀。孟伟召在客厅右边电视背景墙旁边抱着其另一个小外甥(即孟��召的小儿子,不到1岁),孟伟召身上有一些血,小外甥浑身都是血。其问孟伟召是怎么回事,孟伟召说刚才进来两个人,刀子是他从厨房拿的。然后就让其下去找两个孩子,别让两个孩子上来。其就转身向外跑,孟伟召还在后面喊:“快打110”。其就分别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其姐姐赵某某与姐夫孟伟召以前经常吵架,还打过几次架,闹过几次离婚,后来在双方父母的劝解下没有离婚。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12时许,孟伟召的小舅子赵某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来孟伟召家里闹事,拿刀来房子乱砍。其就叫上老乡梁某某一起去了孟伟召的房子。到小区门口,120救护车已经到了。其进到房间看到满地都是血,赵某某趴在地上已经不动了,孟伟召坐在进房子门左侧地上,手里抱着他的小儿子。其问孟伟召闹事的人到底认不认识,孟��召说他不认识。医生检查后,说赵某某不行了,然后给孟伟召包扎了一下,就让其与梁某某把孟伟召抬到救护车上去。之后其就坐救护车和孟伟召一起去了巴州医院。孟伟召平时话比较少,赵某某很强势,管的太严,不给孟伟召面子。4、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弟孟伟召和弟媳妇赵某某的关系往年不是很好,常吵架。但2014年以后他们的关系特别好,有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的儿子出生了。赵某某的脾气不是很好,比较强势,嘴巴很厉害,吵架的时候有时把离婚挂在嘴边。其弟弟孟伟召性格内向,不爱说话。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女儿赵某某和女婿孟伟召在婚后的三四年关系很好,自从有了他们的二女儿之后孟伟召就变得特别懒,经常在店里玩电脑游戏,回到家就玩手机游戏,因此她们开始争吵。2011年3、4月份,孟伟召与赵某某吵着要离婚��其与孟伟召的妈妈一起到新疆进行劝说,他们才没离婚。2013年9月左右还闹过一次离婚。孟伟召性格内向,很少和别人说话,平时不抽烟,也不喝酒,很少出门,就喜欢买彩票和玩游戏。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哥哥孟伟召平时话很少,基本没什么朋友,喜欢买彩票。其嫂子赵某某性格比较强势,平时话比较多。赵某某与孟伟召大概从2012年开始就时有争吵,主要是因为孟伟召经常在店里玩电脑,回到家又喜欢玩手机游戏,而且还喜欢QQ聊天,赵某某不愿意,他们就吵架。7、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现场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8、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系被他人切割颈部、刺伤左肩部、后腰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9、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①在现场提取的14号标识��处美工刀刀刃血迹、刀刃末端血迹、刀柄上血迹、嫌疑人所穿深色长裤左小腿部血迹、嫌疑人所穿棕色左脚皮鞋鞋跟部血迹、鞋面上血迹、受害人所穿红色内裤血迹、粉色裤子血迹、现场提取的11号标识牌处血迹、13号标识牌处血迹、14号标识牌处血迹、15号标识牌处血迹、17号标识牌处血迹、18号标识牌处血迹、19号标识牌处血迹、30号标识牌处血迹、洗手池牙膏上血迹、客厅通往卧室过道18号标识牌处美工刀片刀刃上血迹、美工刀片刀面上血迹中检出女性遗传物质,支持为受害人赵某某所留;②在嫌疑人所穿深色长裤右大腿部血迹、深蓝色毛衬衣右袖口血迹、前胸部血迹、嫌疑人左手掌心血迹、左手食指上血迹、左手环指上血迹、深蓝色毛衬衣左袖口血迹、嫌疑人所穿棕色左脚鞋面上血迹、现场提取1号标识牌处血迹、2号标识牌处血迹、3号标识牌处血迹、4号标识牌��血迹、6号标识牌处血迹、7号标识牌处血迹、8号标识牌处血迹、10号标识牌处血迹、12号标识牌处血迹、16号标识牌处血迹、21号标识牌处血迹、22号标识牌处血迹、23号标识牌处血迹、24号标识牌处血迹、25号标识牌处血迹、26号标识牌处血迹、27号标识牌处血迹、28号标识牌处血迹、29号标识牌处血迹、31号标识牌处血迹上检出男性遗传物质,支持为嫌疑人孟伟召所留;③在现场提取匕首刀刃尖部血迹、刀刃末端血迹、刀柄上血迹、嫌疑人所穿棕色外套左袖口血迹、右袖口血迹、前胸部血迹、背部血迹、嫌疑人所穿深色长裤右小腿部血迹、左膝部血迹、右脚鞋跟血迹、鞋面上血迹、受害人所穿粉红色T恤血迹、现场提取5号标识牌处血迹、9号标识牌处血迹、20号标识牌处血迹、洗手池侧壁上血迹、水龙头出水嘴上血迹、卫生间水龙头把手上血迹检出混合遗传物质,不排除��受害人赵某某和嫌疑人孟伟召共同所留;④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白某某和赵某某丙是受害人赵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⑤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受害人赵某某和嫌疑人孟伟召是孟某某甲和赵某某丁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10、检查笔录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孟伟召左右手掌及左小腿、右肘部共有五处损伤,其肢体损伤属轻微伤。11、辨认笔录证实,经孟伟召辨认,现场提取的一把尖刀就是其杀害赵某某时使用的作案工具;经证人赵某某甲辨认,被害人就是其姐姐赵某某。12、上诉人孟伟召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证实,其与妻子赵某某从2012年开始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其觉得与赵某某过日子憋屈的很,没有自由,就想杀了赵某某。到2014年8月左右,其感觉与赵某某过日子没意思,就不想和她过日子了。平时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甲与其一家住在一起,其没机会杀赵某某。2015年1月31日11时30分许,赵某某甲与其两个女儿提前下楼,其在房门口穿鞋,也准备下楼,这时赵某某叫其给儿子冲奶粉,其就进屋用奶瓶冲好奶粉后给赵某某送过去,当时赵某某抱着孩子坐在客厅沙发上,赵某某接过奶瓶给儿子喂奶。这时,其想起赵某某平时对其的样子,很生气,就想杀了她。其就到厨房刀具盒内拿了一把类似切水果的刀,绕到赵某某后面,将刀伸到她脖子前面的左侧,用力向回拉割了一刀,她的脖子就流血了。她当时从沙发上起来,把儿子也扔在地上,从客厅茶几上拿了一把美工刀,她准备把刀片伸出来,其伸手从背后推了她一下,她就跪在地上。其接着用左手抓着她的头发,还是从后面按照第一刀的方式连割了她的脖子两刀。割完后,赵某某就趴在走廊台阶下面了,其看见她身体还在动,就拿刀往她后腰部捅了大概7、8下,然后又朝她肩膀上捅了3、4刀,捅的过程中,其手掌滑到刀刃上,自己的手被划伤。当时其儿子还在哭,其就把刀扔在地上,到沙发跟前抱起孩子,坐在靠厨房门口的地上,其右手拿着杀赵某某的刀朝自己的裤子上割了好多下,但都只是把裤子割烂了,最后其朝自己左脚脚踝上面割了一下,把腿割烂了,就把刀子放在地上。其准备给孩子喂奶,发现奶瓶上有血,就抱着儿子,拿着奶瓶到卫生间洗了一下,然后给孩子喂奶。喂奶以后,其走到客厅,给赵某某甲打电话,说出事了,叫他赶紧上来。没过一会儿,赵某某甲上来,其骗他说是两个不认识的男的进来把人捅了,让他赶紧报警。其害怕两个女儿上来看到这一幕,就让赵某某甲下去看着孩子,别叫她们上来,赵某某甲就下去了。当时其想了想准备告诉赵某某甲,他姐姐是其杀的,其就追出去,走到电梯口,按了一下电梯,心里又想了一下,不敢说,就又回到房子。其到客厅看到赵某某手上有个美工刀,就过去把美工刀扔到沙发旁的台阶上面,走到厨房门口坐在地上。几分钟后,警察过来,对其说:保护现场。其想了想,就从台阶上把美工刀拿上又塞回赵某某的手里。然后其抱着孩子坐在地上,不久其姐夫过来,将其送到了医院。在巴州人民医院,医生给其治疗,警察也到医院问其情况,其给警察说:来了两个陌生人将其媳妇杀了。1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的父亲赵某某丙、母亲白某某书面表示对孟伟召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孟伟召依法减轻处罚。14、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孟伟召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孟伟召因家庭矛盾而持刀杀害妻子赵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孟伟召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孟伟召作案后,让他人报假案,谎称不认识的人进入其家中捅人,在公安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仍作虚假陈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孟伟召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对其传唤讯问,其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孟伟召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认定”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关于孟伟召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原判未予认定”的诉辩理由,经查,孟伟召本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二次供述证实,其因与被害人婚后常有争吵,没有自由,对被害人产生积怨,故有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案发当天,其趁小舅子带着两个女儿出门,家中无人,被害人正给孩���喂奶之际,从厨房拿刀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其供述的作案动机、经过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而孟伟召翻供后称,其杀害被害人,是因为当时被害人坐在沙发上给孩子喂奶时,其走到跟前,被害人突然拿出刀对其捅刺,其抢过刀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对此供述,孟伟召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故此诉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考虑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孟伟召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方谅解,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二审不再重复考虑。故孟伟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伟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余 亮审 判 员  张晓旺代理审判员  汪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