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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胡渭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催18号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法定代表人:胡渭达,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历山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780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大道玻璃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27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度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审 判 员  邵银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