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征与黄美英、长兴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征,黄美英,长兴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52号原告:马征。委托代理人:江心士,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英。被告:长兴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商务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黄美英,经理。原告马征诉被告黄美英、长兴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征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马征负担。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