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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解晶晶诉尹小兵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晶晶,尹小兵,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18号原告解晶晶,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郜匠村。被告尹小兵,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马村人,农民。被告李娜,女,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马村缑家园子人。原告解晶晶与被告尹小兵、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解晶晶负担900元。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强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