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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姚建林等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林,姚康,姚瑶,庄秀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932号原告姚建林。原告姚康。原告姚瑶。原告庄秀珠。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超,汉中市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负责人XX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林、姚康、姚瑶、庄秀珠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林、姚康、姚瑶、庄秀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林、姚康、姚瑶、庄秀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建林、姚康、姚瑶、庄秀珠负担。审判员  宋庆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