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马晓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马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59号申请人张爱华,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晓东,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晓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晓东的银行存款21237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