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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光泽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生态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志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光泽县鸾凤乡大陂村上王家23号自家门前的荒田内架设一张捕鸟网,用于猎捕鸟类野生动物。同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发现该捕鸟网猎捕到一只猫头鹰(活体),便将之取下关进鸟笼挂在自家门前树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程师鉴定,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的猫头鹰属于鸮形目、鸱鸮科、鸺鹠属的斑头鸺鹠,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6年2月29日,光泽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会同光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的猫头鹰予以放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林业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领条、放生证明及查询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并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本案事实和具体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坚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娜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