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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258号原告李甲,男,委托代理人李乙,男,系李甲之父。被告李丙,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陕0831民初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应予解除对被告李丙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10080101109002797361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丙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10080101109002797361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加斌峰人民陪审员  杜成强人民陪审员  窦世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