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罗建魁与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魁,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2民初107号原告罗建魁,男,35岁。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大唐职业技校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魁与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建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罗建魁负担。审 判 长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母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