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涛与被告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涛,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976号原告袁涛,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新城B1-1-1室。身份证号:230605198803041417。被告胡博,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小区2-7-3-202。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9208292658。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涛与被告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涛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涛负担。审 判 长 乔 莉代理审判员 盛 悦人民陪审员 姜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