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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395号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5159588E)。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关镇罗柱岙。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0元,由原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小象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