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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广路与石政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广路,石政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广路,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秀凤,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政秋,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淑范,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广路因与被申请人石政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中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广路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文书是货物清单并非是赔偿协议,石政秋亦认可,原审判决仍认定该协议为赔偿协议没有事实依据。因原审判决认定石政秋对消防管道疏于管理、检查,亦有一定责任,故应当酌情减轻陈广路的赔偿责任。物品清单中所标定的价格系石政秋自己说的,没有具体凭据。原审判决未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采纳标注的价格不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均无认定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的文字表述。因陈广路在改造门市房暖气管道时将回水管接到消防管道上,暖气管道内流出的污锈水导致石政秋经营的商店及物品被淹。原审判决在认定石政秋私拆消防通道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双方对损失的部分物品进行清点及达成的赔偿意见,并充分考虑石政秋在清理污水发生的费用、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等因素后,确认陈广路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且陈广路已经接收了部分受损物品。故二审判决驳回陈广路的上诉请求正确。综上,陈广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广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