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余兴泽与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泽,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余兴泽,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武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1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武胜十字街支行231655421902491XXXX账户上的存款90991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