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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余兴泽与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泽,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余兴泽,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武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5)11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武胜十字街支行231655421902491XXXX账户上的存款90991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