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陆平与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796号原告:陆平。被告: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林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斌,系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进金,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平与被告广西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孙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