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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4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荣青申请执行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青,贺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4946号申请人韩荣青,男,汉族,现住址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贺欣,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荣青与被执行人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欣所有的房产一处;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贺欣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临近届满,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贺欣所有的房产一处;二、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贺欣所有的房产一处;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