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327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某,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黄某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育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