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怡峰、袁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怡峰,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11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6113-5。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月红、袁永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怡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怡峰、袁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计生征字(2015)第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孩新政策的影响,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未最终公布,申请人申请先行暂缓执行,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