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嘉瑾与厉开军、王俊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嘉瑾,厉开军,王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470号申请执行人周嘉瑾。被执行人厉开军。被执行人王俊霞。周嘉瑾与厉开军、王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淮小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嘉瑾清偿贷款本金、拖欠利息、贷款罚息合计41430.79元。案件受理费836元,财产保全费4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1元,由厉开军、王俊霞负担。因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位于淮阴区南洋花园4幢504室的房屋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被执行人厉开军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淮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2015)淮执字第29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嘉瑾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位于淮阴区南洋花园4幢504室的房屋被本院另案查封,并被执行人厉开军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期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嘉瑾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