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符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无业。辩护人高泽民,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周成华,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务农。辩护人杜文伟,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31日被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及其辩护人高泽民、姜辉、周成华、杜文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向其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告人王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符某,由被告人符某打电话安排被告人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逸宾馆门口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2015年3月31日凌晨,中方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天庆大厦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符某、王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符某驾驶的别克轿车主驾驶门储物盒内查获高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从该车副驾驶室中间储物盒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经称量净重9.9克。随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符某、王某带领下,依法对其两人租住的天庆大厦1404房间进行了搜查,从该房间卧室床铺下抽屉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经称重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44.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克,并从卧室窗台一心形枕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经称重共净重37.4克。经审讯,被告人符某、王某均供述放在天庆大厦1404房间内卧室床铺下抽屉内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外号“老满”(另案处理)寄存在此处的,并从中拿出毒品吸食过。而被告人王某对该房间内卧室窗台一心形枕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不知情。经鉴定,从被告人符某别克轿车中缴获的高仿“六四式”手枪为枪支,从天庆大厦1404号房间内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该院以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符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王某、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符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被告人符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符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王某系主犯;被告人符某、王某犯有数罪;被告人王某系毒品犯罪再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符某对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其参与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唐某辩解其不知道被告人符某要其送的是毒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乱讲的。被告人符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符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别克车上提取的毒品冰毒9.9克系被告人符某从“老满”寄存的毒品中取出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符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符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5年3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向其购买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告人王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符某,由被告人符某打电话安排被告人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逸宾馆门口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明抓获三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基本情况。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1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3、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及证人李某相互手机联系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持有的手机予以扣押的事实。5、新入所人员体检表、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入所检查身体正常。6、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证明公安民警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依法对被告人唐某进行讯问,没有对其刑讯逼供或诱供,讯问过程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打电话给“女朋友”要购买冰毒和麻古,还给她发了一条写有“300”的短消息,意思是买300元的毒品,后“女朋友”叫了一个年轻男子在天逸宾馆对面马路上交给其一个用香烟外塑料袋包起的毒品,有100元钱的冰毒和4颗麻古,其给了年轻男子300元钱。8、被告人符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9日下午,王某对其讲她的一个朋友要分点毒品,数量为一克冰毒和四颗麻古,其答应并要价300元钱。后其打电话给表弟被告人唐某,要他去拿毒品送到天逸宾馆门口给王某的朋友,之后不久其打电话给唐某,唐某告诉其东西给了对方,收了300元钱。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9日,李刚打电话向其要毒品,并发了一条短信息,内容有“300”,其告诉符某对方要300元的毒品,然后符某就打电话去了,具体情况不清楚。10、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供述2015年3月28日在天庆大厦停车场被告人符某给了其两包白色的和两包红色颗粒,告诉其到时候谁要的话就打电话通知其去送。3月29日下午,符某打电话要其送东西,其就按符某的安排在天逸宾馆旁轮胎店的路边上将一个里面放着白色的和一颗红色的东西的塑料袋,给了一个驾驶蓝色轿车的男子,该男子给了其300元钱。11、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对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所用手机内信息记录进行了恢复和提取。12、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主持混合辨认,证人李某指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其联系购买毒品的外号“女朋友”的女子。1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人唐某与李某毒品交易情况。并与现场指认照片在卷予以佐证。1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对被告人符某、王某、唐某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在对三被告人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并有情况说明在卷予以佐证。(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3月31日凌晨,中方县公安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天庆大厦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符某、王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符某驾驶的别克轿车主驾驶门储物盒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从该车副驾驶室中间储物盒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经称量净重9.9克。随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符某、王某带领下,依法对其两人租住的天庆大厦1404房间进行了搜查,从该房间卧室床铺下抽屉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颗,经称重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44.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克,并从卧室窗台一心形枕头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经称量共净重37.4克。经审讯,被告人符某、王某供述放在天庆大厦1404房间内卧室床铺下抽屉内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外号“老满”(另案处理)寄存在此处的,二被告人从中拿出毒品吸食过。该房间内卧室窗台一心形抱枕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是“老满”寄存在此处,由被告人符某放进去的,被告人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别克轿车副驾驶室中间储物盒内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是被告人符某从“老满”寄存的毒品中取出自己吸食的,被告人王某对此并不知情。经鉴定,从被告人符某别克轿车中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为枪支;从别克轿车及天庆大厦1404号房间内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天庆大厦1404号房间内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明2015年3月31日,公安民警从符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内提取冰毒疑似物1包,仿64式手枪1把,内有子弹3发,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9.9克;对河西天庆大厦1404房间进行搜查,从卧室床下抽屉中搜出冰毒疑似物1包、麻古8颗,从心形抱枕中搜出麻古疑似物2包,从房间内搜出电子秤1个、吸管6根、锡箔纸1卷,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提取扣押。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44.9克,麻古疑似物2包净重37.4克,麻古8颗净重0.6克。2、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手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仿64式手枪,认定为枪支。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从被告人符某驾驶的轿车内提取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及从天庆大厦1404房间卧室床下抽屉中提取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卧室床下抽屉中提取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及从心形抱枕中提取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4、现场检测报告、尿检报告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符某、王某经尿液检测呈阳性。5、证人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9日,一男一女二人欲租其天庆大厦1404房间,其陪同二人看了房间,1月1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经证人向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符某就是租房的男子,被告人王某就是租房的女子。同时有住房租赁合同在卷予以佐证。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天庆大厦1404房间是其与符某居住。大约在2015年3月19日,其与符某在房间里,“老满”来后,其就进卧室睡觉去了,后看见符某将一些毒品放在卧室床下的抽屉里,符某告诉其是“老满”暂放的毒品,其没有阻止,默许了符某的行为,二人曾从抽屉里取出部分毒品吸食过。其不知道公安民警从心形抱枕里及别克轿车里搜出的毒品是谁放进去的。6、被告人符某的供述,证明天庆大厦的房间是其用身份证登记租的,用于与王某居住。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老满”的朋友来到房间,当时王某在家,其后来赶到房间,“老满”将几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茶几上,讲暂时让他们保管一下,后其与“老满”离开了房间,毒品是王某藏的,平时其与王某从里面拿出来吸食,后被公安民警从卧室的床下抽屉里搜出了。2015年3月10日晚上,一个叫“聂向毛”的男子向其借钱,在鹤城区中心市场昌顺广场门口将一把枪抵押给被告人符某,枪内还有三发子弹,该把枪其一直没有使用过,后该把枪其放在车上驾驶室旁门下面的盒子里,被公安民警搜出。被告人符某当庭供述心形抱枕内的毒品是其放进去的,毒品是“老满”拿来的,其在离开怀化去邵阳前,从“老满”暂放的毒品里拿了部分放在车上用于自己吸食,王某不知情。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对被告人符某、王某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在对二被告人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并有情况说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符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符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罪名均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符某贩卖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的9.9克毒品冰毒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额,经查,被告人符某的多次供述中均供述该毒品系从“老满”寄存的毒品中拿出吸食,将该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额证据不足,应认定该毒品为被告人符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被告人符某贩卖毒品数额应为不满10克,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符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符某非法持有毒品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一系列积极行为不相符合,本院亦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唐某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唐某不明知其送的是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陈某、杨某的证言、新入所人员体检表、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及对被告人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讯问时未对被告人唐某刑讯逼供。被告人唐某供述其在被告人符某离开怀化时接受帮助符某贩卖毒品的请求,在接到符某的电话后实施了毒品交易行为,收取了毒资,对交易的毒品形状、颜色其是明知的,且该交易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被告人唐某对其实施的毒品交易应当是明知,同时有被告人符某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对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符某、王某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属于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符某、王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王某的辩护人分别辩护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舒 勇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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