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86号原告王荣华。被告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贤节,职务经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广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