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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何红花故意伤害管辖刑事通知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浙0726刑申1号何红花:?你因傅智勇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金浦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何红花的右肘关节脱位伴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的伤势并非傅智勇摔倒所致,而是被傅智勇用拳头猛打及强力撕扭所致,该行为明显存在重大故意,且性质恶劣。2、该案判决书中认定何红花伤势仅有右肘关节脱位伴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而何红花严重的伤势还有L4/5椎间盘、L5/S1椎间盘突出,左尺骨冠突部局部骨皮质欠光整,多处内脏损伤。浦江法院判决认定何红花伤势只有一处的事实错误,影响定罪量刑。3、浦江法院未通知被害人何红花参加庭审,原审程序违法。故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傅智勇故意伤害何红花一案。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傅智勇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何红花发生口角,继而傅智勇因一时气愤动手殴打何红花,并将何红花摔倒在地,致何红花右肘关节脱位伴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经鉴定何红花所受伤势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傅智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诉人提出除原审认定的伤势外其尚有多处严重伤势等事由,与本院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原审考虑到当时被告人傅智勇与被害人何红花系夫妻关系,傅智勇民事已赔偿并取得何红花的谅解等因素,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适当。原审案件受理之前傅智勇民事已赔偿并取得何红花的谅解,本院不通知何红花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并无不当。故何红花的申诉事由不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