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广与邹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邹海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999号原告李广,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万宝镇獾子台村刘顺屯*组。被告邹海富,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北天村3社。原告李广与被告邹海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返还原告2157.5元,由原告负担2157.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84元,返还原告28元。代理审判员 王相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