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方川与李恒敏、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川,李恒敏,李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51号原告方川,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恒敏,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国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川诉被告李恒敏、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川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