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游胜锦、马秀芝、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游胜锦,马秀芝,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1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负责人张家罗,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鸿敏,男,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游胜锦,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马秀芝,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被告游胜锦、马秀芝、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价值1686031.31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游胜锦、马秀芝、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1686031.31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告游胜锦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安居工程1号楼2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柘房权证字第060**号)。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