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新国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国,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5号原告(互诉被告)徐新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旭良,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灏,该公司的法务员。委托代理人温思梅,该公司的法务员徐新国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双方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国的委托代理人温旭良、被告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1年2月7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于2010年11月20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工合同书。四、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工资(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徐新国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8小时计为加班。徐新国每月实际出勤时间以当月考勤表为依据,出勤天数及加班天数均按每8小时折算成一天;标准工资按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休日和节日加班分别以每月平均天数为标准,按劳动法规定的倍数计算,实行按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发放。五、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徐新国加班工资,徐新国于2015年9月8日通过EMS快递向保安公司邮寄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主要内容为:因贵司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未足额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违法行为,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贵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2015年9月20日后不再上班,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本人补发加班工资及其他补偿。快递单回单显示保安公司于9月8日已收到该快递,徐新国从2015年9月21日起未到保安公司工作。七、关于保安公司已付徐新国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加班工资问题。庭审中,保安公司提交了徐新国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表,待证徐新国的出勤天数、工资结构、加班工资、实发工资等情况,徐新国对保安公司已支付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加班工资31557元有异议,诉称保安公司已付加班工资31557元中应扣除食宿费。本院认为,徐新国就有关食宿费问题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在本案庭审中主张对方予以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宜审查。对此,本院认定保安公司已支付徐新国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的加班工资77216.73元。八、关于徐新国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徐新国对保安公司提交其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考勤表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供徐新国2013年9月及2015年9月的考勤表,故本院采纳徐新国诉称其2013年9月、2015年9月该期间连续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的主张。考勤表显示徐新国当月超时加班总天数,《劳务工合同书》约定,考勤表中的“超时加班天数”统计依据为: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工作的8小时作为正常工作时间,不计入“超时加班天数”;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工作8小时以外的时间按8小时/天折算出“超时加班天数”。考勤表记载的出勤天数、超时加班天数,其中超时加班小时总数=超时加班天数×8小时/天。因无法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各具体加班时间,仲裁委根据公平原则,依照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日历天数×加班小时数核算出徐新国离职前二年内的加班时间及应得加班工资,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即徐新国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0日平时加班1878小时、休息日加班221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06小时,应得加班工资为82567元,扣除已付77216.73元,加班工资差额为5350.27元(82567元-77216.73元)。九、关于徐新国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问题。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工合同书》约定的工资结构及上述已核算加班工资差额得出徐新国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469元,本院予以确认。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保安公司诉称徐新国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安公司对其该诉称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因保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徐新国的劳动报酬,故徐新国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即2015年9月20日止共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3752元(5469元/月×8个月)。十一、关于原告离职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律师费及返还保证金问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仲裁查明保安公司应支付徐新国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含加班工资)1307元、2013年-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差额4439元、高温补贴750元、律师费2579元及退回保证金500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十二、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0月15日。十三、仲裁请求:徐新国申诉请求保安公司支付:1、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加班工资43707元;2、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工资5563元(不含加班工资);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938元;4、2013年、2014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568元;5、2013年、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1500元;6、律师费5000元;7、返还保证金500元。十四、仲裁结果:一、保安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新国以下款项:1、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0日加班工资差额5350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752元;3、2013年至2015年未休年假休工资4439元;4、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22日高温津贴750元;5、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工资1307元;6、保证金500元;7、律师费2759元。二、驳回徐新国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诉讼请求:徐新国诉请保安公司支付:1、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欠发加班工资43707元;2、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工资5563元;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938元;4、2013年、2014年、2015年未安排年休假工资5568元;5、2013年、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1500元;6、律师费5000元。保安公司诉请:1、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3752元;2、本案诉讼费由徐新国承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保安服务(劳务)合同、劳务工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社保清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快递详情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5350.27元;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752元;三、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2013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439元;四、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高温补贴750元;五、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07元;六、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返还保证金500元;七、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新国支付律师费2759元;八、驳回徐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若保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保安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