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梁宝玉与张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玉,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梁宝玉,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宝玉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梁宝玉于2016年3月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立军赔偿车辆损失9146.50元、评估费366.00元、施救费、寄存费965.00元、交通费180.00元、误工费4000.00元,合计人民币1465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梁宝玉与张立军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立军给付赔偿款14657.50元,于2016年4月20日给付50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6000.00元,余款梁宝玉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9]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