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77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邓州市。被告:孙某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玉涛代理审判员 宋 哲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