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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77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邓州市。被告:孙某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玉涛代理审判员  宋 哲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