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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永伟与王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伟,王立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2民初78号原告成永伟。被告王立国。原告成永伟与被告王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立国系包工头。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将孝义市楼东的十二栋小二楼、两栋六层楼外墙粉刷工程和汾阳市万人小区弧形玻璃补漏工程承包给原告成永伟。2011年9月12日,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012年1月22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5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务工资款35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被告王立国与原告成永伟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了外墙涂料粉刷协议,协议约定了由原告对孝义市楼东的十二栋小二楼和两栋六层楼外墙进行粉刷,造价按粉刷面积实量实算,六层楼每平方米按6元计算,小二楼按每平方米9.5元计算。2011年6月份,被告再次将本市万人小区项目中的弧形玻璃补漏工程承包给原告,约定每块补漏费用150元,共补漏88块,合计13200元。2014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将已付的劳务工资进行核减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该载明:“今欠到,成永伟孝义楼东工地、汾阳万人小区工地工人工资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王立国,2014年1月30日,经协商任何合同无效,成永伟”。该欠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外墙涂料粉刷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成永伟向被告王立国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已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立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永伟工资款35000元。如果未依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峰人民陪审员  褚 磊人民陪审员  魏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